小善心互联网医院获专家一致认可,致敬每位评审的医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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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互联网诊疗新规: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超3家

10月14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征求修改意见函(简称《意见》)。与此前银川市出台《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一样,《意见》特别强调了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管。

对于医疗机构,《意见》强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立互联网管理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兼任负责人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统筹协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网络信息安全、医疗纠纷处置等相关工作。

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明确了其主体监管义务,同时要依靠行业监督。

其一,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行业监督和自律。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互联网医院和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和其他监督方式,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举报。

其二,要将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与医院考评相挂钩。《意见》提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与实体医疗机构效验、等级评审、评优评先、数字化(智慧)医院评审等挂钩。

对于互联网诊疗中的第三方机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原则上第三方合作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

在不久前的一次会议上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副调研员王斐曾提到,互联网医院监管不统一,存在监管难度。加强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已成行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