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份新发布的互联网医疗的文件一共涵盖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三份文件核心的内容包括互联网诊疗的准入、执业细则以及监管、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与申请细则、远程医疗服务服务内涵与监管等,这是国家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颁布第一部最全最细的政策,这3个文件的正式发布,意味着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有了更加细致的政策引导和规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更加明确。它对互联网医疗行业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分开作为两种规范,能适配于当前市场上的两种模式。即以实体医院为依托做服务延伸的模式以及设置真正的互联网医院,以医院为形态提供诊疗服务这两种。无论是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都暂时限定了“在线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这两种业务。这让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的服务内涵更加明确。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考虑的方向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构,承担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审核与批复,互联网诊疗与互联网医院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证与执业过程的身份识别,那么如何有效的管理申请、审核与批复的全程电子化,以及使用技术手段做执业医护身份的识别,这些需要行政管理机构在信息化层面规划考虑。
另外,这些文件中明确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建立针对辖区内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监控体系,来实现对基于互联网诊疗行为的质量监控和过程追溯。我们需要考虑基于省级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统一监控体系,也需要考虑建立面向患者的质量评价体系,让患者参与到评价中来。
二、互联网诊疗与互联网医院两种模式
文件中对互联网诊疗与互联网医院没有明确指定依赖的关系(备注:当前分开来,应该是有意为之,能够覆盖当前不同的模式。也许未来将会规定,互联网诊疗必须在互联网医院内完成。)。对于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方面的需要关注以下内容。
1、互联网诊疗
文件指出实体医院在获得互联网诊疗准入审批后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主要是常见病与多发病的复诊以及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更多考虑到是院内临床诊疗活动在院外的延伸。
1)实体医院可以自行建立互联网诊疗系统,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共建互联网诊疗系统。院内的康复患者、出院患者以及慢性病患者的服务,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诊疗的延展。
2)互联网诊疗系统的技术方案需要考虑基于医院内系统进行全面延伸的方案,也需要考虑独立于当前院内系统并且与院内系统数据和应用交互的技术方案。
3)互联网诊疗支持第三方,一般来说第三方包括(例如我们的客户卫计委或者运营商),那么互联网诊疗系统的技术方案需要考虑支持1~N个医院开展这种互联网诊疗服务。
2、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首先定义是一家特殊的“医院”,文件指出关于在互联网医院基本标注上对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与人员设置的要求,在技术方案上要按照“正常”的医院来考虑。业务范围上,较互联网诊疗增加了对于各种远程会诊服务的要求。那么,当前将院内的诊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延伸到院外的服务模式不能称之为互联网医院(应该是互联网诊疗)。
1)技术方案需要能支持实体医院第二名称、实体医院独立设置以及第三方构建互联网医院平台与多个实体医院合作三种不同的模式。这三种不同的模式将会影响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技术方案。
2)既然是一家特殊医院,在技术上需要考虑有一个独立的、轻量级的“HIS”与“EMR”(优先考虑在线复诊,包括病历、诊断、医嘱或处方以及检验检查委托、转诊)。包括这个医院执业医生的管理、在线诊疗的开展、医疗费用的结算与医保的结算,以及线下合作医疗机构资源的供给与结算等这些问题。
3)互联网医院明确要求具备各类远程会诊,远程门诊等远程医疗技术服务,来为互联网医院的使用者赋能。特别说明在实体医院诊疗过程中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会诊,并且远程会诊的医生不仅可以下达诊断,还可以开具处方。这个特性是与上述互联网诊疗不同点。
三、互联网诊疗与互联网医院业务上的相同点
互联网医院与互联网诊疗都允许开展在线复诊与家庭医生服务,除了处方之外,提出对于电子病历提出明确要求。基于互联网医院的处方流转、处方审核、处方的配送将成为药品方面的生态环境。其中针对处方的审核,需要考虑为执业药师提供处方审核功能,以及基于合理用药系统的协助审核等。
两者都提出要支持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医联体内医疗资源下沉,开展医联体院间的各类远程医疗服务,落地分级诊疗。
最后还是要说一句,明确的规范内容带来的将会是更加热的红海拼杀,当前大小互联网医疗与传统HIT企业谁能笑到最后拭目以待。无论是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还是远程医疗,都需更加关注于医疗服务的本身,即用基于医疗服务使用互联网技术延伸的延伸,回到应用的价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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