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24-11-10

一、关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

一是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二是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三是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四是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五是本市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二、关于互联网医院管理

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本市同时建立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本市互联网医院准入的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三、关于远程医疗服务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管理,保障机构、人员、设备满足相关条件,按照服务流程要求开展服务;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要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保障依法执业。二是完善服务流程,促进分级诊疗。三是做好登记准入,强化监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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