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互联网医院”来了!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互联网医院”来了!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石家庄日报

2019-01-10 16:35

0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互联网医院人员执业、网上诊疗和 处方信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在互联网医院提供 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医院系统联网吗_联网系统_互联网医院系统

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实体 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复诊”是指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后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院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手段获取并掌握患者病历资料,针对相同诊断提供的诊疗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情形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院药事管理部门留样备查和核对。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互联网医院系统,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互联网医院系统_联网系统_医院系统联网吗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互联网医院应当设置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加强对本机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建立患者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背景新闻

鼓励社会资本参建互联网医院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省直至少建设2家互联网医院,每个设区市至少建设1家互联网医院,鼓励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

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方面,我省将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建设省、市、县三级远程医疗综合管理和运营监管系统,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断延伸,逐步建立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在县域内以县域医共体为依托,积极推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到2020年,全省62个贫困县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其中深度贫困县要提前实现。在此基础上,推进移动医疗应用。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实现为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相关链接

河北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标准。

医院系统联网吗_互联网医院系统_联网系统

一、诊疗科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资质

(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互联网医院设立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互联网医院系统_联网系统_医院系统联网吗

(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规章制度

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基础设施

(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三)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四)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互联网医院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EMR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五)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场地。

(六)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