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设互联网医院,所依托实体医院要审视自身是否满足诊疗质量和数据共享等要求,并承担互联网诊疗可能带来的风险,才能保持其可持续性,真正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
近些年,随着病种结构的变化与相关政策的支持,互联网医院在患者服务量、医生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得到大幅提升,各家医院也在探索互联网医院的应用模式。在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高质量诊疗服务能力。而所依托的实体医院,也要在建设互联网医院的过程中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思路,并对照相关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线上和线下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01
各地互联网医院建设相关政策正逐渐完善
在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介绍,目前全国一共批复设置了2700余家互联网医院,有30个省份建成了省级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达3.64亿人,占网民整体的33.8%。
从数据来看,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模式正逐渐被患者认可,而在其背后,是各地互联网管理体系及配套政策的建设和完善,以及相应措施的积极落地。
自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国家版《管理办法》等)后,安徽、甘肃、海南、云南、吉林、上海、江西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了省级互联网管理办法。没有发布管理办法的省份或是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或是印发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互联网诊疗监管、完善互联网服务、医保支付服务管理等文件,根据当地情况完善配套政策。进入2024年,四川、河北和福建三省相继印发《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填补了当地对互联网医院的管理空白。
各省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汇总。添加小助手微信(ID:HM-cdss)获取表格。
CDSreport整理各地互联网相关政策发现,各地正在逐步严格互联网医院批复标准,申请互联网医院设置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且不得超过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临床科室的设置也必须与实体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等。这意味着,互联网医院的设立需要以所依托的实体医院为基础,将成熟的诊疗模式、质控体系和管理制度等延伸至线上,以保障互联网诊疗的质量和安全。
02
依托实体医院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对照国家和各地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或其他配套政策,诊疗质量的把控和医疗数据的共享是互联网医院设立的基本规则和重要监督管理措施。
在诊疗质量管理方面,国家版《管理办法》《基本标准》等明确,互联网医院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等部门,且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需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此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要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也将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
各地在保障医疗质量方面对国家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例如,河北省《实施细则》要求互联网医院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及反馈工作,并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福建省《监管办法》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全程留痕记录,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以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交流的图文音视频等数据。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可以看到,针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质量管理要求,需要所依托的实体医院已经实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各地细化的要求中,则进一步要求实体医院具备一定数据处理能力,能够抓取并处理包括实体医院和互联网医院在内的全院大量医疗数据,用于各项监测指标的提取、统计和分析,且能够从时间点、诊疗环节等维度准确记录诊疗行为。
目前,已有多家实体医院应用智能化工具实现了各业务系统的串联,并对全量医疗数据进行抓取和分析,实现了包括单病种上报、VTE防治、绩效考核、等级评审等多项医疗质量监测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03
互联网医院也存在“信息壁垒”
2023年12月发表于《海峡科技与产业》杂志的论文《人工智能赋能互联网医疗高质量发展研究》指出,我国互联网医院建设自2021年已经进入成熟期,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体系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应用范围仍在不断延伸。但是,目前互联网建设仍存在监管体系待完善、诊后供给不足、患者复诊渠道匮乏等多个问题。其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不足和信息共享壁垒难攻破是最大的痛点之一。有统计显示,我国目前九成以上的互联网医院处于建而不用或浅尝辄止的“僵尸状态”,导致医院间的诊疗信息流转受阻,患者就医成本较高且转诊方式仍以线下为主。
各地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对数据资源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国家版《基本标准》要求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河北省《实施细则》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增加了电子病历系统的信息共享。福建省《监管办法》则要求推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互联网诊疗监管数据与药监、医保部门数据共享,互联网诊疗“三医联管”。四川省《管理办法》提出要逐步实现互联网医院线上线下数据共享和业务无缝衔接,构建跨机构、跨区域互联互通格局。
综合各项要求来看,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医院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数据互联互通能力,既能够实现院内HIS、PACS、LIS等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还需要能够将数据用于院外,供其他医疗机构和区域进行调取和使用。这也意味着所依托的实体医院需要达到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四级以上水平,已经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将医疗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初步实现基于电子病历系统的医院信息平台和全院信息整合,并与多个院外信息平台或机构进行实时联通。
为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能力,促进智慧医院建设,各家医院正在尝试不同的方式以实现医疗信息的区域互联互通,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某医院引入基于人工智能(AI)技术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CDSS),基于互联共享的信息系统与高质量的医疗数据,在全院住院患者的住院全周期中对患者全病程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可满足医疗数据在院内各信息系统和院外机构调取使用。此外,部分医院应用的CDSS还可实时监控电子病历信息,自动识别不合理诊疗行为、疾病危险因素与疾病变化信号、DRG入组不合理、费用超支等,并自动推荐治疗方案、入组方案等,满足医院对临床诊疗质量和费用控制的实际需求。
参照互联网医院建设要求,所依托实体医院需要重新审视自身能力是否满足诊疗质量和数据共享等要求,以及能否承担互联网诊疗可能带来的风险,才能保持其可持续性,真正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参考资料:
1.张瑞霖,王禹尧,余俊蓉,等.公立医院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的思考与实践[A].中国卫生信息管理.2024,21(1):99-104
2.单丽瑶,陈冰君,郭云贵.人工智能赋能互联网医疗高质量发展研究[A].海峡科技与产业.2023.12:2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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