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体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可看作现有线下业务向线上的迁移,如不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可不申请成立互联网医院。
2.互联网医院
成立互联网医院的前提条件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了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是指经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院,医院名称中均含有“互联网医院”。
3.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联系
不申请成立互联网医院也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若要使用非自身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则必须申请成立互联网医院。
======分割线======
一、定义不同
互联网诊疗是指:实体医院依托本医疗机构的医师,为常见病、慢病的复诊患者提供诊疗的行为。而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本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为常见病、慢病复诊患者提供诊疗的行为。就是说,互联网诊疗只能是本机构的医生,互联网医院里可有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生。
二、审批发放形式不同
互联网诊疗:在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哪个地区注册,哪个地区申请
互联网医院:审核通过之后,下发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都需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四、系统
互联网诊疗: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或与第三方合作(系统过三级等保)
互联网医院:建立互联网医院系统(系统过三级等保)
五、第二名称不同
实体医疗机构拥有互联网诊疗的资质后,无需修改机构名称。
但若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了互联网医院后,必须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的第二名称。具体说是这样的,(1)若医院能力强,独立申请,事情全是自己医院做的,则第二名称是:本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2)若医院与第三方合作申请的互联网医院,则第二名称应为:本医疗机构+合作方标识名称+互联网医院。(3)若是第三方依托实体医院而独立申请的,则第二名称应为: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例如:乌镇互联网医院)
六、监管平台要求不同
互联网医院必须接入省级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
互联网诊疗则无此强制要求,只是支持向监管平台传输符合要求的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七、为医生买保险
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或合作的第三方)必须为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互联网诊疗无此要求
八、责任主体
第二名称中的前两种情况(自己申请或与第三方合作申请)的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主体为实体机构;第二名称中第3种情况(独立申请)的互联网医院,则独立申请方为法律责任主体。
微信扫码或拨打热线
4009602675转1
微信扫码或拨打热线
4009602675转3
手机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