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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事服务”试点工作相关要求是什么?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药事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为其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七统一”的要求:即统一企业商号(企业标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质量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信息管理。

二、相关要求

1.人员配备

1.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10家门店为基数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如经营中药饮片,其中1名须为执业中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增加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同上。

1.2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至少须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1名中药学技术人员。

1.3连锁总部负责互联网+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3人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具体人数参照第1款。总部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

1.4为优化连锁总部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和调配,允许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综合调配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和药事服务活动。

2.设施设备

2.1连锁总部应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计算机、视频设备、人脸(或指纹)识别设备。

2.2企业的互联网+药事服务软件系统必须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销售该处方药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并能拒绝调配和打印销售凭证;互联网+药事服务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互联网+药事服务、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2.3连锁企业总部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互联网+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和门店网络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互联网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2.4实施互联网+药事服务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告知顾客“本店为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药店”,提供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注册证和相关说明。配置与总部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传输设备等,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互联网+药事服务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