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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说,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此次发布的细化新规必将加速“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落地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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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互联网诊疗首诊互联网诊疗首诊,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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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雅辉表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记者徐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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