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善心互联网医院获专家一致认可,致敬每位评审的医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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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更严!首个全国范围内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来了!

发展与监管之间必须要建立一个平衡关系。

截至今年6月,全国互联网医院已达1600多家。为保证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此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周期历时一个月,这也是互联网医疗行业首个全国范围内的监管细则,意味着互联网医院将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

从最初仅开通预约挂号、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在线缴费等服务项目逐步拓展到可以提供在线复诊、检查检验预约、用药指导、药品配送、患者管理等较完善的服务内容,针对“互联网+医疗”这一新生事物落地实施的制约条件,国家相继制定配套文件逐个击破。

“鼓励大家建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开展线上诊疗,因为它便捷、高效,能给患者带来良好的看病就医体验,同时也拓宽了医疗资源的丰富性。”一位不具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在互联网诊疗运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有管理上、制度上、安全上等系列问题,更应该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医院不仅仅要解决医保的问题、物价的问题,更多的还是要解决质量监管的问题,唯有坚守医疗安全和质量底线,才是其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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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互联网诊疗

成为“带金销售”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共七个章节,设置了41个条款,内容涵盖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诸多监管规定基调明确,直击行业痛点:比如以药养医、AI技术代替医师接诊等现象被明令禁止,明确了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要“深度绑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互联网诊疗过程应全程留痕、可追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开展互联网医院的首要目的是治病救人,这个初心是不能变的。然而在这几年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认为既然互联网医院不能首诊,那就长期续方,成了‘卖药’机构。”业内专家表示,药品对互联网员来说只是一个保障和供应,而不是盈利模式,更不是解决方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互联网诊疗将与药品销售行为相“隔离”,避免互联网诊疗平台成为处方药营销工具。

是否符合线上复诊条件

决策权还给医生

业内专家表示,创办一个没有围墙的医院,没有围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面对临床医生来说没有束缚,二是对患者来说没有限制,更重要的是复诊患者在家通过手机/PAD就可以线上问诊的。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复诊进行限制,而是划定了一个更大的范围,有了新的表述: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

“关于复诊目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有些文件中认为互联网医院上的医生在获得病人首诊病例的前提下,是可以开展复诊的,但这里面也存在一个异议。”业内专家举例道,比如一个糖尿病十年的患者,有十年前的病历诊断书,按照政策是符合互联网诊疗要求的,但医生对这个诊断证明是不接受的。还比如,在县级医院的线下医疗机构首诊,现在要在大三甲医院的互联网医院线上复诊,很大概率下也会被拒绝的。

“政策有准入,医生有尺度,我们要把复诊条件的判定归还给医生,根据现实中诊断的最新情况灵活判断,而非固守标准,每个医生的判断尺度也是不一样的。”业内专家如是说。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这只是一个初步探索,未来还需要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建立一个适合临床医生工作特点的复诊形式。”业内专家建议。

每年校验1次

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天津、海南、宁夏、四川等省份就相继出台过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范措施,各地的规范措施有多处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据了解,天津等28个省(区、市)已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实现用新手段监管新业态的现代管理模式。

针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

海南省在《关于远程医疗中心和互联网医院校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要求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进行年度校验,并根据校验结果建立退出机制,这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需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经过前面二十多年的探索,现在突然发现技术是个问题。”业内专家补充道,很多人说技术不是问题,应该纠正一下,技术储备不是问题,技术能力不是问题,但是技术如何为医生和患者发挥作用是个问题,真正的管好我们的数据安全和隐私这些技术真的是个大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使用管理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与此同时,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专人专部

运营管理能力成为合规的前提条件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办公室主任、中日友好医院发展办主任卢清君表示,较于互联网医院加速建设,互联网医院的有效运营管理并不乐观。超9成互联网医院处于建而不用、亦或浅尝辄止的“僵尸状态”。针对这个问题,卢清君认为:“实体医疗机构建设的互联网医院之所以运营效果差,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医院自身在运营,并未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这无疑整体拉高了行业准入门槛。是否具备相应的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及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将成为合规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

2020年宁夏出台的《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和《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均要求,不得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代替医师进行问诊、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