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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互联网医院来啦!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文 | 高雅静

继《上海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日前,《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也正式出台(以下简称“办法”)。

8月12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

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此外,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确定诊疗科目,诊疗科目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相应的专科标准、规范等规定,并与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是互联网医院开设相关诊疗科目,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本专业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可多机构备案)。

针对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办法》称,医师应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应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责权利。

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签订知情同意书,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应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诊断和处方用药情况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在实时顺畅的医患沟通环境下,通过互联网医院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诊疗服务。患者需要提供2个月内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

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称,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