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对接省级监管平台。
为什么要对接省级监管平台?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要接入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监管。与省级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是互联网医院上线的必要前提,只有在省级监管平台注册,备案通过,完成数据对接测试,被认定合法、合规后,方可展开互联网医院的运营。
在最新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对监管内容。省级监管平台要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人员和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
最重要的是,互联网医疗数据庞大,互联网医院又以互联网为基础,其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诊疗数据、用药信息等如果得不到信息安全保障,会对互联网医院主体及患者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
省级互联网医疗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医院的数据对接,可以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全程实时监管。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医院资质、医护人员资质等均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确保在线服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合规,让患者放心、安心就诊。
监管内容有哪些?
一、医疗机构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为:实体医疗机构资质、互联网医院牌照资质、医生及药师资质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的电子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监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人员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为:医生、药师资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信息、执业地点、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对接。
三、业务全流程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为:实名制服务、处方服务、电子病历信息、药品配送、医疗项目收费等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采集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设立监管平台有什么好处?
就行业发展来看,监管平台从互联网医院准入、资质、开展科目、人员和设施要求、不同疾病和诊疗阶段的方法、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监督等各方面都有具体要求,为互联网医疗创造了更加纯净的行业环境。使得随意套用“互联网医院概念”、以网络平台替代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随意拓展医疗服务区域,线上医生跨专业、跨等级、跨区域接诊等不规范的行为与现象无所遁形,促使互联网医疗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监管平台所设立的“门槛”,在政府监管方面发挥了三大优势:
其一,帮助政府营造了一个良性的创业环境,让行走在政策规制的边缘的企业受到管控。
其二,通过智能提醒服务,实时通知监管人员出现的异常医疗行为,方便政府监管人员把住问题源头,实现高效、迅捷的在线监管;
其三,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结果,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管理依据。
对于已经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实体医疗机构,平台通过实时接入互联网医院产生的业务数据,对包括互联网诊疗与远程医疗服务在内的所有在线医疗服务进行智能监管与预警,例如对医院资质,医生信息备案,诊疗行为中的在线问诊、分诊、会诊、病历书写、处方流转等核心业务的管控,对“互联网诊疗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但不得对患者进行首诊”等具体医疗行为的约束,从而保障互联网医院的运营合规性以及线上诊疗行为的安全性。
此外,监管平台为公众所享受到的医疗资源开启了安保模式——确保提供网上医疗服务的机构是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其诊疗科目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在线服务的医务人员合法合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数据全程留痕,可控、可管、可追溯,患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安全防护,从而保护患者的医疗安全和质量,让公众能够放心、安心就诊,提升线上就医的获得感。
在互联网医院“加大油门往前走”的过程中,奈特瑞NetRain帮助超150+企业建设互联网医院并对接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在答辩环节,均高分通过互联网医院系统测评。
目前,奈特瑞互联网医院系统为华东医药、神威药业、昆药集团、益丰大药房、正大天晴、北京儿童医院童缘网等大健康领域内超150家企业使用。
在疫情冲击带来的重大变局中,在政策、行业、用户三重动力的推动下,2022年起奈特瑞NetRain和成都、广州、珠海、天津、淄博、河南、河北、云南、海南、银川等多地政府合作建设互联网医院产业集群,实现业务全国布局。
在各地互联网医院产业集群,依托强大的自身资源,奈特瑞NetRain为全国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和数字疗法企业提供从基础建设、系统搭建、监管对接到交付运营的一站式互联网医院牌照申办服务,提供线上线下的全流程支撑。线上包括系统建设、监管平台对接、验收等环节,线下包括实体医疗机构依托或设置、办公场地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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