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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合理用药!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

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

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

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

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

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

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2.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等,可从药物治疗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基于循证证据及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解决个体化用药及其他合理用药相关问题。

3.提供用药咨询:解答患者存在的用药疑问。

4.开展用药教育:采取口头、书面材料、实物演示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教育指导,包括药品的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用药疗程、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以及生活方式指导等。通过询问或请其复述等方式,确认患者或其照护人已理解相关内容,并接受所提建议。具体可参照《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5.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经评估后发现患者存在用药不适宜问题的,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药师提出的建议作为临床用药的有益参考,最终用药方案由医师确定。

(三)沟通技巧。药师应当注意沟通技巧,注意特殊患者的沟通方式,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等,对未成年人或无自主行为能力人员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四)医疗文书管理。药师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应当书写医疗文书,该文书纳入门诊病历管理。

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一)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学门诊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规章制度,适时对药学门诊进行检查、考核,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评价改进。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定期总结药学门诊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持续改进药学门诊服务质量。药学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服务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出诊药师应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附件2

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保障药物重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药物重整是指药师在住院患者入院、转科或出院等重要环节,通过与患者沟通、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情况,比较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药物与用药医嘱是否合理一致,给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医疗团队共同对不适宜用药进行调整的过程。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药物重整服务应当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物重整服务工作制度等。

(二)人员要求。医疗机构从事药物重整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药物重整的服务对象为住院患者,重点面向以下患者:

1.接受多系统、多专科同时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如慢性肾脏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脑卒中等患者;

2.同时使用5种及以上药物的患者;

3.医师提出有药物重整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药物重整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入院患者药物重整服务:通过与患者或其家属面谈、查阅患者既往病历及处方信息等方式,采集既往用药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药品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目前正在使用药物、既往使用过的与疾病密切相关药物和保健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停药原因、依从性等。药师根据诊断及采集的用药信息,对比患者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的差异。如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存在不适宜用药或出现不一致情况,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经治医师沟通,由医师确认后调整。

药师根据上述信息建立药物重整记录表(见附表),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经治医师签字。

2.转科、出院患者药物重整服务:药师根据转科或出院医嘱,对比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的差异。如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存在不适宜用药或出现不一致情况,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经治医师沟通,由医师确认后调整。药师建立药物重整记录表。

(三)关注重点。药物重整服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核查用药适应证及禁忌证;

2.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用药;

3.核查用法用量是否正确;

4.关注特殊剂型/装置药物给药方法是否恰当;

5.核查是否需要调整用药剂量,重点关注需根据肝肾功能调整剂量的药物;

6.关注有潜在临床意义相互作用、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考虑是否需要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7.关注有症状缓解作用的药品,明确此类药品是否需要长期使用;

8.关注特殊人群用药,如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精神疾病患者等,综合考虑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及依从性;

9.核查拟行特殊检查或医疗操作前是否需要临时停用某些药物,检查或操作结束后,需评估是否续用;

10.关注静脉药物及有明确疗程的药物是否需继续使用。

(四)医疗文书管理。药师应当书写药物重整记录表,并纳入住院病历管理。

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一)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物重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药物重整服务进行质量控制,其内容包括查看记录是否完整,药物重整内容是否经医师核对允许,关注药物重整内容是否恰当,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评价改进。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总结药物重整经验,评估药物重整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药物重整服务质量。

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_联网医疗制度评价质量控制方案_互联网医疗质量管理

附件3

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保障用药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用药教育是指药师对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等药学服务的过程,以提高患者用药知识水平,提高用药依从性,降低用药错误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用药教育服务应当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用药教育服务工作制度等。

(二)人员要求。医疗机构从事用药教育服务的药师应当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软硬件设备。用药教育环境应当安全、舒适,便于交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提供专门场地,以保护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能够检索专业数据库、中英文期刊的电子设备和各种形式的用药教育材料。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方式。用药教育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材料、实物演示、视频音频、宣教讲座、电话或互联网教育等。

对于发药窗口的患者,药师应当以语言、视频音频、用药注意事项标签等适宜方式提供用药交代;当发药窗口药师无法满足患者需求时,应当引导患者至相对独立、适于交流的环境中做详细的用药教育。对于住院患者,应当在患者床旁以口头、书面材料、实物演示、视频演示等方式进行用药教育。对于社区患者,可采取集中宣教讲座、科普视频宣教、电话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用药教育。

(二)工作内容。用药教育内容可包括:

1.药物(或药物装置)的通用名、商品名或其他常用名称,以及药物的分类、用途及预期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