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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意见

文丨南国都市报王洪旭

近日,为规范和推进海南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该《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准入条件:互联网医院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

《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互联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省卫健委建立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全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其中,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为同一设置申请人。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医院,应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内设置。

执业规则:业务范围应严格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一致

《办法》提出,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信息管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等,与传统实体医疗机构同类管理。

互联网医院业务范围应严格和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一致。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跨市县提供服务的,需在拟开展服务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跨省提供服务的,需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其中,互联网医院应设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必须部署在海南省内,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或备份。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省外医师、护士在海南省内互联网医院执业,可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办理跨(多)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并向省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医师备案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实现网上不见面审批。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