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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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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人民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网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网络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 医院办公室下设信息科,专门负责本医院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工作。第一章 在线诊疗常规管理第四条 在线分诊管理制度 为提升医患双方在线诊疗有效性,利用分诊体系对患者提交的病例进行归类,提

2、供在线科室分诊,实现患者与医生的精确匹配。一、在线医患双方匹配制度(一)专业匹配:根据医生的擅长方向和患者的疾病类型做匹配。(二)难易匹配:根据医生的权威程度和病例的严重程度做匹配。二、在线层级诊疗制度遵循层级诊疗原则进行分诊,常见多发疾病优先匹配*区医共体医生;疑难危重症匹配权威市级专家,保证医患匹配精准性。三、在线病例整理制度(一)分诊专员需帮助患者进行病例整理,规范医学用语,确保医生查阅病例的流畅性。(二)对于病例不完整的咨询申请,分诊专员需引导患者补充病情/完善检查资料。四、在线评分评级制度(一)系统评分:系统根据病程时长、既往就诊医院、是否异地就诊等对咨询进行客观评分。(二)专业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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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诊员根据病情严重性、合并症、并发症及器官功能受累情况进行专业评分。五、在线医患信息管理制度(一)禁止患者提交非疾病咨询,如非法信息、隐私、脏话、反共言论等,屏蔽非医疗信息。(二)患者病情描述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等需要屏蔽,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三)医患双方投诉,需按照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响应,有效解决,保障用户权益。第五条 在线预约转诊管理制度帮助患者匹配专业医生,做到院前分诊,提高医生诊疗效率。一、患者必须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进行转诊申请(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二、病情优先制,患者病情符合医生要求,才可通过转诊审核。三、已确定转诊患者若要取消转诊,须在规

4、定时限内提出并获得同意,爽约患者,取消下次预约转诊的权利。四、定期电话回访患者就医情况。第六条 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通过在线方式了解患者情况,让医生提供必要的诊疗或合理性建议。一、患者需向医生提供完整的病史和相关检查资料。二、医生给予患者的诊疗意见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夸大诊疗效果或进行广告宣传。三、医生应当及时应答患者问题,及时有效解答患者问题。四、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药品名称、药量和服用次数要规范书写,确保患者能够理解。五、患者享有对电子处方内容的询问权利。六、医生电子处方中的药品需保证患者能够线上或线下成功取药。第七条 在线协调检验检查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异地患者在线求医时,由于检验检查资料

5、不足,不足以支持医生做出诊疗方案或建议,医生要求患者补充检验检查资料,患者可以就近在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完成相应检查,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给医生,以便获得更加有价值的诊疗。一、医生需要根据患者情况,明确需要做的检验检查。在线告知患者的同时告知分诊中心。二、分诊中心需根据医嘱,依据就近原则,为患者协调当地做检查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符合要求的机构,按时完成检查。三、患者完成相关检查后,上传至互联网医院平台,分诊中心负责核对报告是否符合医生要求。如符合,通知医生继续诊疗过程。如不符合,需告知患者补充资料,至符合医生要求。第二章 网络管理第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

6、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第九条 各工作计算机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互联网医院系统,不得入网(需入网的电脑需打报告)。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第十条 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医院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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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户使用BT、迅雷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第十二条 医院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第十三条 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码。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复杂密码。第十四条 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另

8、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医院各部门科室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台电脑上外网,根据部门内部需要,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调配。若有业务需求需要增加时,由业务部门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信息中心处理。第三章 设备管理第十五条 凡登记在案的IT设备,由信息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部门(病区)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部门(病区)或合作单位自行负责,但若有需要,信息中心可协助处理。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严禁擅自外接电源开关和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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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第十八条 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电脑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信息中心。经信息中心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互联网医院系统,将收回的资金交医院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中心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第四章 数据管理第十九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医院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医院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第二十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

10、,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一条 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任何硬盘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USB设备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USB设备损坏,而使数据丢失;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第五章 操作管理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业务的专业软件、IT设备由部门使用人员自行负责,信息中心协助管理。严禁利用计算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除维修人员以外的外部人员操作各类设备;严禁非信息中心人员随意更改设备配置。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将有针对性地对员工的计算机应用技能进行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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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定期的培训;由信息中心收集计算机信息系统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并整理成册,供医院员工学习参考。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在工作中遇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问题,首先要学会自行处理或参照手册处理;若遇到手册中没有此问题,或培训未曾讲过的问题,再与信息中心或软件开发单位、硬件供应商联系,尽快解决问题。第六章 网站管理第二十五条 医院网站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后台管理,由医院相关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书面和电子版网站建设资料。 第七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医院的计算机与网络由网络管理员管理维护、其它部门和个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可随意删除硬盘上的系统软件。第二十

12、八条 严禁在上班时间使用计算机与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等。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必需统一保存在D盘以使用者为姓名的目录中,个人文件必需保存在E盘以使用者为姓名的目录中;不得将任何文件存放在C盘系统目录中及操作系统桌面与“我的文档”中。未按规定而造成的文件丢失等原因,后果自负。第三十条 计算机使用者应经常整理计算机文件,以保持计算机文件的完整。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医院计算机与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及不健康的文件。第三十二条 禁止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设

13、备丢失,以设备的当前折算价格,责成使用人与科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按比例分摊。第三十四条 未经网络管理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因私借走医院信息设备,不得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第三十五条 未经计算机使用人许可,禁止外单位人员使用本医院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由计算机使用人负责。第三十六条 禁止设置计算机开机BOIS密码,发现有设置者,办公室有权在不通知使用者的情况下给予清除。第三十七条 在工作用机上请勿下载、安装、试用不明软件,禁止登录非法网站,以免造成系统故障。如需使用和安装外来文件或下载互联网上的文件,请联系网络管理员申请审核。第三十八条 外出、午休、下班等不使用电脑时请及时按照正常关机方法关机,不得强行

14、关闭电源。并检查外配设备是否关闭(显示器、打印机等)。以减少电磁辐射、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第八章 处罚措施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二) 非法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三) 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四) 访问未经授权的文件、系统或更改设备设置;(五)擅自与他人更换使用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六)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的安排且未备案;(七)工作时间外使用医院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八)相同故障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仍无法自行处理的;(九)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五个小时以上)离开办公位置或下班后无故未将计算机关闭;第四十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因主观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破坏两次以上或蓄意对设备造成破坏的,视情节严重,按所破坏设备市场价值的20%80%赔偿。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医院范围,由医务科、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三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原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照本制度执行。9